近日,中纪委发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七项要求”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的若干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中纪委第一次就某一特定领域的违纪行为如何适用《党纪处分条例》作出的具体规定,是党内惩戒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等廉洁自律的“七项要求”。
《解释》共九条,归纳概括了七类国企领导人员违纪行为,把党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与“七项要求”相对应,结合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实际,具体列举了违反各项要求行为的29种主要表现形式,明确了各种违纪行为党纪处分的具体适用条文,具有非常强的可操作性。如《解释》第二条规定: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凡有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解释》第八条规定: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释》指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涉及的特定关系人是党员的,按照共同违纪处理。违反“七项要求”,构成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违纪行为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日前,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杨镜璞在向党委工作部布置工作时强调,中纪委发布的《解释》具有很强的严肃性和针对性,要组织好学习宣传活动。企业领导人员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解释》对于加强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到规范行为,廉洁从业。要加强组织领导,将“七项要求”纳入内部规章制度,完善企业自身的运行机制,强化约束的实效性,按《解释》的规定严肃查处企业领导人员的违纪行为。
(集团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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